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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也需有限度

发表时间:2009/7/3    浏览 1342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采取过激措施,有可能把自己从维权者变成违法者。

    这年头,领导也不好当。

    据说,在法国“劫持老板”现象就像法国的长棍面包一样的普遍存在。尤其是最近几个月,经济危机、工厂倒闭及重组事件的大幅攀升,在过去两个月内,巴黎至少有10家公司的管理人员遭到员工群起声讨,被围堵在办公室或工厂车间,暂时失去自由,要求他们承诺不减薪、也不变相裁员。其实,这类企业劫持事件在中国的发生频率也渐渐高企。

    2009年2月25日下午,因不满公司提出的“自动离职”补偿,北京松下部品有限公司的600余名员工将公司日方总经理佐藤等3名高层,围堵在办公室内达6个小时。至当晚11点多,佐藤等借助外援从后门逃离,员工们才陆续离去。

    2009年5月15日下午,近200名百度深圳分公司销售人员停工,从公司步行到南山区劳动局抗议公司对于薪酬制度的调整。之前一天,也就是14日中午1时许至15日凌晨1时15分,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几十名员工将广州分公司销售副总经理陈红光(统管运营部与客户发展部,为广州分公司第1号人物)堵在了办公室。直到事情闹到媒体“光临”,几名员工到楼下接受记者采访时,突然一名年轻男子身影从大家眼前飞速跑过。眼尖的员工看到陈红光跑开后,立刻起身去追,但陈红光跑步逃上出租车摆脱围困。数十位百度员工追出有300多米。员工们抱怨着,“怎么没有把他看住?”……

    几天后,由于当地劳动部门的介入,百度与员工正在“和平”解决问题。

过激维权演变成“对峙劫持”

    事后,一些媒体的报道把对陈红光这十多小时的围堵称为“对峙”。其实,在被堵管理人员心中,这无异于“扣为人质”,作为与公司更高层谈判的筹码,或是成为员工们为引起媒体或相关部门关注而故意制造的事端。发生这类事件,尽管多数都会和平解决,也没有人质受重伤,但被群情激愤的员工围追堵截的高管心中一定留下“恐惧”的阴影。

    举例来说,上海一家外资食品企业关闭工厂,被裁的员工将叉车开至工厂大门,工厂遭到了占领。直到警方介入,两名管理人员才从长达18小时的“对峙”中脱身,其中一位吴姓人力资源管理者还被推搡得背上多处青紫。事后当公司让他再去苏州工厂处理相关事件时,他当即以“人身安全”为由拒绝前往。

    他说在负责处理关闭工厂项目期间,在自己的电子邮件中收到过多次匿名恐吓短信,甚至还有对其家人的死亡威胁。但是他拒绝向警方报案,原因是担心报复。

    他的担心有其事实依据——

    据2009年5月14日《北京晚报》报道:通州某民营企业女员工青年李某,因被老板张某辞退,心中极为不满。为了报复,她从商店里购买了一张新手机卡,向同事打听到张某的手机号码后,半小时内向张某发出数条威胁恐吓短信,声称张某得罪了其朋友,马上要实施报复。这一来,张某和家人立刻陷入了极度恐慌之中。5月11日,他向通州分局台湖派出所报了案。民警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很快确定发送恐吓信息的是该厂原女职工李某。当天下午2点多,民警在李某暂住地内将其抓获。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三天。

    拘留三天以后,还会不会发生什么事情?没有人敢为管理者张某打保票。上海工厂的“对峙”事件发生后,吴姓经理手下的一个即将被裁掉的司机在办公室故意将他绊倒,还赌咒“下班路上要小心,不要汽车压死……”不管他怎样解释“裁员是公司的决定”,失去工作的员工都把愤怒发泄在负责裁员的管理者身上。

    事实上,这位被“吓破胆”的吴姓人力资源经理的恐惧并非没有道理。

    据《东莞时报》报道,2009年4月23日上午7时,像往常一样,彭某一大早就来到公司,等待主管钟某分配当天的工作,但等到的却是一份解雇通知书,由于事发突然,他就去找公司的高层,希望公司能给他一个机会。但彭某最终没有找到人给他做主,心灰意冷的他回到自己的部门,再次向主管问及解雇缘由并向他求情,但还是被拒绝了。两人发生争吵之后,彭某随手拿起工具,将主管打死。“砸死主管后,他没有逃跑,在办公室里呆坐了一会,就自己打电话报警自首。”他的同事李先生说:日常彭某挺随和的,这次失手杀人应该是因为失业而走上极端的。

    特别提醒

    员工为保护薪水和工作的抗议示威激烈程度的升级令相关的劳动部门非常头疼,但他们一向不鼓励企业管理层对示威者或带头闹“对峙”的员工提出诉讼,以避免激化原本就很紧张的劳资关系。企业也在苦苦应对具有潜在危险的问题——如何在经济危机严峻之际平稳实施减薪和裁员计划。

    作为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应该首先想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走法律途径,千万不要为了维权反而变成威胁、恐吓、劫持、杀人者,最终会把自己从维权者变成了违法者。

过度索赔,年薪10万 却要百万加班费

    2009年以来,劳动者向企业提出高额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一些自恃“懂法”的员工,他们一旦离开企业,就以索要加班费和补偿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少则几十万元,动辄上百万元,而他们原来在企业的年薪也不过几万元。

    在一家颇具规模的私企从事销售的陈某工作不到2年,年薪10万元左右。在离职时他向企业提出了超过100万元的加班费和补偿金。理由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平时、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分别可以获得1.5倍至3倍的加班工资。因为陈某的销售岗位特殊,按公司规定,只需上班时打卡,下班无须打卡。因此,陈某说自己经常加班到晚上10时多,休息日、法定假日也不例外。于是,算下来就有了上百万元的巨额加班费。

    由于管理上的疏漏,企业对类似的诉讼往往提不出任何书面证据反驳,又因双方的诉求差距太大,基本上难以通过调解处理。更离谱的是,有一家企业自2008年4月份起就处于停产状态,员工却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请求“全年的加班费”!

    明明停产没开工,怎么会产生加班费呢?原来,劳动者一方离职后在代理人的“指点”下要企业赔偿去年全年的加班费。而事实上,这家企业去年4月停产,企业最多支付前三个月的加班费,而非全年。

    特别提醒

    由于现在申请仲裁免费,少数劳动者在申请事项上没有以前慎重,抱着“不提白不提”的心态提要求的现象有所增多。但是,无理的要求“提了也白提”。提出不合理要求,不仅难以得到满足,而且会激化争议双方矛盾。另外,“不提白不提、不要白不要”现象增多,与劳动者个人轻信代理人也有关系。一些有诉求的劳动者个人不知晓法律,就委托他人代理。这其中,有的代理人较为负责,会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劳动者合理维权;但也有一些代理人却以此作为赚钱门道,不切实际地过度维权,有的甚至还打出“包赢官司”旗号。“这其中有风险。”劳动仲裁部门人士讲了最近刚接触到的案件:一名外地劳动者找了个代理人,讲好费用2500元。未仔细调查的代理人拿出了申请事项,一大半是不合理的。最后,企业答应赔给劳动者2000元。“这还不够付代理费的。”

    劳动者维权也要有风险意识,要找可靠的代理人,如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免费帮助。同时,劳动者要学会依法维权,在职期间发现企业有侵权行为要及时主张,可以通过匿名投诉来及时解决问题;进入争议处理阶段,则要慎重决定诉求事项。

想方设法不签劳动合同

    以前,我们只是在消费场合看到过“职业打假”,现在职场上我们也能时不时看到“职业诉讼者”了。

    江苏的一起劳动纠纷诉讼案中,在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刘先生与单位领导发生口角,随后以单位没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双倍支付工资10万多元,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领导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惊讶:“怎么可能!我们单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负责人就是刘某,日常的员工关系管理也都是由他来负责,为何偏偏他自己的合同却漏掉了?”

    当双方对簿法庭时,刘先生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几乎倒背如流,不但搬出了每一条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更得理不饶人地坚持不同意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双倍支付!”

    还有一些对劳动法略微了解的员工,由于以往的雇主没有给其买社保或者漏买生育保险等,曾经在劳动仲裁中获得赔偿。因而,再去别家公司就职时,公司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买社保也不着急,有时干脆主动要求不签劳动合同。

    举例来说,今年36岁的王某在一年内已经赢了两次官司。去年他曾在法院胜诉过。王某自称有技术,到一家造纸厂担任技术员,公司数次让他签劳动合同,他总是借口很忙推脱。干了没几个月,企业觉得他很不踏实,让他走人,王某便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8万多元。

    虽然未获得他所请求的补偿,但他仍拿到了几万元。不久前,他又故伎重演,在另一家不知情的企业上演“同一幕”弱者胜诉的戏剧。这家被“忽悠”的企业对他这样的“职业诉讼者”只好自认倒霉。

    特别提醒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用人单位应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按照相关规定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年满1年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一方面,在当前金融危机的情形下,司法处理劳动争议也会兼顾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利益。更多企业已经越来越意识到建立健全的工资、考勤制度的重要性,对于拖着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要求公司上社保的员工,他们一定也会多留一个心眼的,否则一旦涉入劳动争议的诉讼中将非常被动。当用人单位和员工对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各执一词时,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如果单位能够提供催促员工签订合同证据、或经过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清单,“职业诉讼者”就有可能既输了官司,又丢了名声。

    本文的专家提醒部分由劳动法专家何楚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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