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系由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关于“交通事故”的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结束后乘坐单位安排的班车返家并在下车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系自己着急下车不慎踩空导致,班车当时并不存在没有停稳等不安全因素,即:张某受伤不是班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因此,张某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