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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洱源县2009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事项
发表时间:2009/3/6 11:18:43    浏览 10105

一、承办股室:人事股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
三、需提交的材料:1、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填写(原件);3、《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一份(由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4、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原件);5、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原件);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原件);7、教育教学能力测评:非师范教育专业且未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的,必须接受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面试、试讲等方式的考察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在院校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的,须出具本人毕业教学实习鉴定材料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原件);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原件);9、小一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照片一张。

四、受理程序: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须经户口所在地或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交验毕业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县级医院体检合格的体检表——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乡中心学校或所工作的学校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初审——镇乡中心学校(县属学校)统一向教育局业务股室人事股上报。人事股对上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对申报幼儿园、小学教师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进行认定;对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上报州教育局认定。

业务办理时间:每年5月8日——6月30日

五、审批期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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