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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休假近半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再安排年休假?
发表时间:2025/4/7 15:06:12    浏览 148

因病休假近半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再安排年休假?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2007年7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任电工一职,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6月,王先生被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此后开始休病假至2020年1月。2020年4月公司以王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病休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为由向王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王先生除主张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外,还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来源:北京市西城法院2021年9月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王先生要求支付其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累计工作已满十年,在2019年已经累计休病假近6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其不符合享受2019年年休假的条件,故对王先生要求支付其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职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应满足一定基本条件:一、对于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劳动者,其不享有带薪年休假。二、对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劳动者,需排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以上《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案中,王先生于2007年参加工作,2019年其休病假时工龄不满20年,其请病假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其不再享受2019年年休假,故法院对王先生的请求未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特定情形下不得享受年休假,这是为了平衡企业运营和员工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本案中,王先生因长时间病假而无法正常工作,若再享受年休假,将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院不支持王先生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该判决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它提醒劳动者在享受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同时,对于企业而言,该判决也强调了企业在处理员工病假及年休假事务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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