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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24/10/23 16:16:59    浏览 632

保险业务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文章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

金某于2015年10月进入某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员工作。入职时,金某填写了《招聘申请审批表》且订立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和《保险营销员保证合同》。入职后,工作日每天固定时间和固定场所进行上下班考勤打卡,接受公司的各项制度管理和考核,按月领取相应待遇。金某未取得保险代理的任何资质,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岗、销售支持岗、综合管理岗工作的同时也进行保险销售工作。公司多次对金某进行调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于2022年7月解聘金某。金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金某与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确认金某与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属于保险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本案中,金某受聘进入某保险公司工作,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严格遵守上下班考勤制度,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在保险公司的实际管理过程中,保险代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边界比较模糊,对于双方属于保险代理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综合双方订立的合同以及用工事实,重点审查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防止个别企业以保险代理关系为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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